收费管理规定与委托须知

2015-12-08
内蒙古同声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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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委托人委托律师代理民事、行政诉讼、仲裁案件,进行刑事辩护或代理,或者办理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,可以在本所公示的执业律师名录中选择自己所熟悉和信任的律师,也可以申请我所选派律师。我所在可能条件下,尽可能满足委托人对指派律师的要求。

无论由委托人选择律师,还是由我所选派律师,具体承办案件的律师都是受我所指派执行律师职务。委托人须与我所统一办理委托手续,不可以与律师个人建立委托关系。

二、办理委托手续需履行下列程序:

1、委托诉讼、仲裁代理或刑事辩护,应向接待律师如实陈述案情,提供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据线索,明确争议焦点和自己的基本要求,由接待律师作出法律判断,提出是否可以受理的初步意见,并告知委托人可能存在的风险。必要时应请示主任或上级律师,或者提请执行合伙人召集有关律师进行集体讨论,对案件是否应当受理进行论证。

2、移送行政主管进行利益冲突审查。凡存在利益冲突的不可以接受委托。

3、报送事务所主任,进行受理审查,决定是否受理并确定承办律师。

4、由委托人与我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,按规定交纳律师服务费和其他必要费用。按照本所工作人员的指导,出具授权委托书。

5、由行政主管进行业务受理登记、分类编号、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承办律师,正式启动代理活动。

三、我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、仲裁费、鉴定费、公证费、查档费、评估费、翻译费及我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,不属于律师服务费,由委托人另行支付。律师异地办案需要预收差旅费的,由承办律师提供费概算,经我所审核后,由委托人签字确认。

律师服务费、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。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。除前列三项费用外,我所不向委托人收取任何其他费用。

四、律师执业活动受我所领导和管理,接受司法行政机关、律师协会、社会各界和委托人的监督。委托人对承办律师在遵守职业道德、执业纪律和尽责服务方面有何意见,可以向主任提出,也可以向乌兰察布市司法局或律师协会反映。

本所监督电话:0474—4880148

乌兰察布市司法局监督电话:0474—8320230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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